海南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你中心《關于代扣繳納福利彩票個人中獎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請示》(瓊福彩字[2000]1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凡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應在次月七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由于即開型中國福利彩票是由各市縣的募捐委員會組織銷售并在銷售地兌付中獎獎金,所以應由支付中獎獎金的各市縣募捐委員會為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所扣的稅款,應在次月七日前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個人購買電腦福利彩票取得的中獎所得,不論購買地點在何處,均由支付中獎獎金的單位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在支付獎金時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凡中獎獎金由省彩票中心兌付的,由省彩票中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由海口市二級管理中心兌付的,由海口市二級管理中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由各市縣彩票管理部門支付的,由各市縣彩票管理部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在次月七日前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四、按現行稅法規定,省中心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只能向海口地方稅務局主管分局申報繳納。對省中心提出的由省中心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或至少要有50%),繳給購買地的市縣地方稅務局的問題,因缺乏法律依據,我局無權決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