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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納稅狀況“亂生相”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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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相關媒體對物業公司的報道比較多,大多是業主抱怨的聲音。可以相提并論的是,他們的稅務狀況也和其管理一樣混亂不堪。其實物業公司與房地產商本來就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他們之間的關系大致分為三種,那就是:有血緣聯系的父子關系;無血緣聯系的干兒子;雙方共同遵守“潛規則”的情人關系。 不論是什么關系,兩者之間就是一個利益共同體。親兒子當然不會打老子,若兩家打起來,大多是干兒子或情人干的。其問題所在是,當這些與房地產商沒有“血緣”關系的物業公司,在“干爹”的呵護下成長起來以后,大多想擺脫“干爹”的束縛,自己單干,因為他們已經擁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所以作為業主的廣大百姓,不要太在意他們之間的明爭和暗斗,因為只要條件已談妥,他們還是會“和好如初”。 從國家稅收政策的制定、執行角度來看,把物業公司定義在服務業并征收營業稅,當時對物業公司稅收政策的考慮還是比較寬松的,因為它就是一個服務機構。如果再上升一定的高度,充氣量它也就是業主的管家而已,業主與它的關系就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物業公司的稅收政策基本上是按照旅行社的模式來征稅的,因為旅行社旅游收入有它的特點,那就是:所收的團費中包含了游客在旅游過程中的住宿和餐飲費用,因此按照稅法有關規定,這些支出是要從旅行社的收入當中予以扣除后再征稅,旅行社和導游的收入基本上靠旅游景點(或酒店)的回扣以及游客付的小費來體現的。其實物業的公司的稅收政策也基本如此,那就是將其物業費收入扣除為客戶代墊的相關費用(如:水電費)后按差額計征營業稅。但現在的情況是物業公司感覺這樣收入太少,于是就“玩了個大的”,它把本屬業主所有的公共部分予以出租(如:停車場、電梯上的廣告……);或與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合謀,將水電費加價后賣給業戶;更有甚者,有些物業公司把一些收入當成“主業”來經營,如:停車場收停車費、把已攤到業戶房屋面積上的停車位賣給業戶等等。當業主提出不同意見時,大多得到的是不理睬,更有甚者還會采取一些野蠻的報復手段。其實物業公司怎樣做,就相當于游客出去旅游時,早晨離開了酒店,晚上回到自己的房間后發現,白天這個房間被旅行社當成鐘點房賣給別人了,當游客提出意見時,旅行社會說:“也沒影響你睡覺,怎么這么多的事啊!”。 物業公司本來是要靠收取物業費來維持生存的,我們可以稱之為這是它的“基本收入”,其它方面的收入則屬于“外快”。現在的情況是,這些物業公司的“外快”收入遠遠大于其“基本收入”,而且全部以現金的形式來體現,根本不用開據發票(可見其納稅狀況是多么混亂啊!!)。所以想象一下,一個靠“外快”賺錢的公司,它會好好干好本職工作嗎?于是就出現了業主繳納的物業費中,所應該享受的一些服務項目被取消或打折,其利益就因此受到很大的損害。 憑著我對房地產行業的稅務工作經驗,在此提醒某些業主:你購買的所謂擁有使用權的停車位或建筑物,現在辦不了“產權”,以后也“沒戲”,因為那是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所以你買了它,只能留著“自己用”,它是不可以在資本市場上進行買賣的。 物業公司納稅狀況的“亂生相”,國家有關部門早已掌握,在最近都“挺差錢”的情況下,送給物業公司一句話:如果你再這么干下去,小心你被“老鼠過街,人人喊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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