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12各市經信委、義烏市經信委(寧波不發):
現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和取消免稅資格名單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4]20號)轉發給你們,請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時通知轄區內獲得免稅資格的擔保機構,持有關文件到地稅部門辦理免稅手續。按免稅政策規定,擔保機構可自辦理免稅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并應當進行正常納稅申報。
二、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和《關于公布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68號)要求,及時組織2014年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申報工作。符合免稅條件或已享受免稅政策、將于2014年底到期的擔保機構均可提出申請。按照“成熟一批、上報一批”的原則,請各地在2014年5月31日前將免稅申報資料上報省經信委和省地稅局。
三、申報材料一式四份(其中原件至少2份),需經設區市(義烏市)經信部門和地稅部門簽字及蓋章確認。申報材料活頁上報,由我委統一裝訂。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登記表》中“擔保資金總額”統一為年末凈資產。
聯系人:易小翔,電話:0571-87055248。
附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和取消免稅資格名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