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的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包括營利性、非營利性的公立、民營、個體以及部隊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院收費使用憑證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75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的法規,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收取費用所使用的各種收費憑證屬于發票范疇,其具體管理方式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黑龍江省單位往來資金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黑財費[2010]6號)規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應使用醫療票據;
《江蘇省財政廳關于統一醫療收費票據式樣的通知》(蘇財綜[2003]47號)規定,全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收費票據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收據。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院收費使用憑證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6]6號)規定,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收取費用使用的各種收費憑證,屬地方稅務機關發票管理范圍,票面應套印地方稅務機關的發票監制章。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玉溪地區醫療單位收費憑證使用有關問題的批復》(云地稅發[1996]53號)第一條規定,對醫療衛生單位原使用的門診專用收據、住院專用收費收據延期使用到1996年底,從1997年1月起統一使用云南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收費憑證。
第二條規定,對醫療衛生單位開設的美容院(科、所、室),美容院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使用的憑證,從1996年起統一使用云南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收費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部隊醫院提供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應使用醫療專用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