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2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土地增值稅稅收政策,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征管實際,就市本級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對納稅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0%。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3.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本公告執行之日前已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九、十條規定尚未清算完畢的項目,適用本公告規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