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出租包裝物租金收入在“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那么,計入到營業外收入中的出租包裝物的租金收入能否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基數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表說明,第11行“包裝物出租收入”:填報納稅人出租、出售包裝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 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定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法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金額 第13行“視同銷售收入”金額。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第3行“主營業務收入”金額 第8行“其他業務收入”金額。第8行“其他業務收入”金額包括第11行“包裝物出租收入”金額。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營業外收入包括包裝物出租收入,而營業外收入是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不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基數。但稅法規定,包裝物出租收入屬于其他業務收入,而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視同銷售收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因此,小企業營業外收入中的包裝物租金收入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基數。 相關政策——查補收入可否作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
查補收入可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問題: 查補收入是否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能否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解答: 在實際工作中,查補收入不允許作為計提三項費用的基數。因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附表一《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中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該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而對于企業納稅申報時未在“銷售(營業)收入合計”中申報的數據不可以追加作為所屬年度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根據《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查補收入能否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問題內容: 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期結束后,稅務機關檢查時發現企業少申報以前年度和本年度收入,請問該項查補收入是否可以追加所屬年度業務招待費的費用扣除? 問題回復: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附表一《收入明細表》中填報說明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該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而對于企業納稅申報時未在“銷售(營業)收入合計”申報的數據不可以追加作為所屬年度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