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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場地租賃費和電費,流轉稅如何繳納?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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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一家成都市的房地產企業,建有經營用寫字樓50000平米。現我公司與甲廣告傳媒公司簽訂合同,允許甲公司在該大廈1~3樓的電梯等候處安裝“商業樓宇信息化聯播系統”(32寸的液晶電視),并由我公司提供其設備用電。甲公司可通過該系統播放合同約定的商業廣告及其他類信息。甲公司每年向我公司支付30000元的場地租賃費及10000元的設備電費。我公司是否應就這些費用一并按租賃收入繳納營業稅? 答:1、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因此,公司提供場地租賃和為設備提供用電不屬于一項銷售行為,是兼營業務,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因此,公司應分別核算場地租賃費的營業額和銷售電費的銷售額。 綜上所述,企業應就收取的場地租賃費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營業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37號)規定,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于銷售貨物行為,其同時收取的轉供能源服務費屬于價外費用,應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企業收取的電費屬于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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