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某市國稅局稅務人員在一家服裝生產企業納稅輔導時發現,該企業取得了一張“營改增”試點地區上海市某運輸代理公司開具的運費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一欄開具項目為“運費”,稅率為6%。企業財務人員陳述,近期一批服裝委托上海一家運輸代理企業辦理托運,從生產地直運上海報關出口,這張發票是支付運費時對方開具的。稅務人員指出,“營改增”后運費沒有6%的稅率,這張發票未按規定開具,不能抵扣進項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規定,“營改增”試點地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
另外,非一般納稅人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增值稅,征收率為3%。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所以,該企業取得有關接受運輸業服務的專用發票,只能是交通運輸企業開具的稅率為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是按3%征收率由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存在適用6%稅率的交通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經調查,開具發票的企業是運輸代理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提供的服務其實是物流輔助服務的代理運輸,發票上填成“運費”勞務是因為納稅人對“營改增”具體政策不了解,將物流輔助服務片面理解成了運輸業務。
財稅〔2011〕111號文件中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而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屬于“營改增”試點中的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其中,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勞務情況下,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代理報關服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托,代為辦理報關手續的業務活動。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所以,交通運輸業服務與物流輔助中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不同,最明顯的區別在于物流輔助服務不能提供貨物運輸勞務,只能提供代理、代辦服務,運輸代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稅服務項目應當是“貨物運輸代理”,而不能開具稅率為6%的“運費”增值稅專用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