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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員工支付工資及獎金等如何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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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員工,員工與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員工支付工資及獎金、補貼,其工資及獎金、補貼如何扣除?被派遣員工的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答:鑒于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存在的特殊關系,員工在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經常調配,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子公司如能夠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等做出的調配決定及員工名冊等充分適當的證據,子公司發放給與其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員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 母子公司兩個單位在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時,應分別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該員工應到為其繳納“三費一金”的單位主管地稅機關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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