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是個新概念,意指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計提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加計抵減額,在規定的期間內抵減當期(或結轉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額這一優惠政策。
例如,某一般納稅人,2019年9月份增值稅銷項稅額25萬元,9月份取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23萬元,原本應納增值稅2萬元。因為符合加計抵減條件,假定適用的加計抵減比例為10%,則9月份還可按進項稅額23萬元計提10%的加計抵減額2.3萬元,此時該納稅人9月份的實際應納稅額為0元(應納稅額2萬元-加計抵減額2萬元),尚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0.3萬元(2.3-2=0.3)結轉至10月份,再視當期應納稅額情況繼續抵減。
最先提出加計抵減政策是2019年3月份,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隨著9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的發布,現行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發生了變化,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最新“加計抵減15%政策”與“加計抵減政策”相比較,差異還是比較大的。
首先,最大的區別有兩點:其一,加計抵減比例發生變化,由10%提升至15%,較“加計抵減政策”,新的“加計抵減15%政策”提高了50%的幅度;其二,“加計抵減15%政策”適用對象只限于生活服務業納稅人,而“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對象為生產、生活性服務業(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四項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納稅人。
其次,由于新政適用對象的變化,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的條件,即計算銷售額比重的分子構成相應也發生了變化。提供四項服務的納稅人兼營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以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當期銷售額合計數為分子除以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其是否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而新政“加計抵減15%政策”的適用對象僅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即便其還兼營了四項服務中其他應稅行為,也只能以納稅人取得的生活服務銷售額作為分子除以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其是否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再次,政策執行期間有變化,雖然兩項政策的執行截至日期均為2021年12月31日,但起始日期不同,“加計抵減政策”從2019年4月1日開始執行,而最新的“加計抵減15%政策”是自201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最后,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確定所屬行業的勾選方式有變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而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的納稅人只能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生活服務業”的16個子項中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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