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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務調整要避免稅款明補暗退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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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檢查發現的賬務處理錯誤造成的稅款錯漏現象,只進行補繳稅費、支付罰款及滯納金的會計處理,而沒有針對導致稅款錯漏的原因進行稅基的賬務調整,其結果必然導致已補繳稅額又退還給納稅人,形成稅務檢查后稅款的明補暗退。 2010年,某市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對一家酒業有限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以下問題并要求調整錯賬: 1.銷售糧食白酒200噸,開具的普通發票金額為2340000元,另開具收款收據,收取價外費用“優質費”93600元。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243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0 其他應付款 93600. 2.從承租方調查取證,并核對銀行對賬單證實,2009年1月~12月,該酒廠對外租賃廠房,已通過銀行轉賬收取租金收入240000元作為小金庫,賬面沒有反映。 問題分析與賬務調整 1.賬務處理1存在的問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該酒廠將價外費用隱匿在“其他應付款”賬戶,未記收入,既少繳流轉稅費,又影響企業所得稅。同時,酒廠對收取的優質費不按規定開具發票,而以收據替代,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關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的規定。 (1)計算應補稅費。 價外費用的不含稅金額=93600÷(1+17%)=80000(元),應補繳的稅費分別為: 增值稅=80000×17%=13600(元); 消費稅=80000×20%=16000(元); 城建稅=(13600+16000)×7%=29600×7%=2072(元); 教育費附加=(13600+16000)×3%=888(元);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000-16000-2072-888=61040(元)。 (2)編制調賬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 936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80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1360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896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6000 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2072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888. 2.賬務處理2存在的問題:納稅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屬于應稅勞務。《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而該公司將出租房屋租金私設小金庫,不記收入、少繳稅費。 (1)計算應補稅費。 營業稅=240000×5%=12000(元); 房產稅=240000×12%=28800(元); 城建稅=12000×7%=840(元); 印花稅=240000×1%.=240(元); 教育費附加=12000×3%=360(元);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40000-12000-28800-840-240-360=197760(元)。 (2)編制調賬分錄。 借:銀行存款 24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4000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224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2000 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28800 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840 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240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360. 結轉查補的增值稅 相關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136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3600 匯總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61040+197760=258800(元),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額=258800×25%=64700(元)。 會計分錄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47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64700. 應結轉的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余額=80000-18960+240000-42240-64700=194100(元)。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941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94100. 匯總應補繳的全部稅費 綜上,公司應補繳增值稅13600元,消費稅16000元,營業稅12000元,城建稅合計2912元(2072+840),房產稅28800元,印花稅240元,企業所得稅64700元,應補繳的各稅合計138252元,教育費附加1248元(888+360)。 假設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所偷稅款處以2倍罰款,即稅收罰款=138252×2=276504(元),加收滯納金25000元, 稅收罰款和滯納金合計301504元(276504+25000)。 實際補繳稅費、稅收罰款和滯納金時作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360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6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2000 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2912 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28800 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24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64700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1248 營業外支出 301504 貸:銀行存款 441004. 注:如果企業僅作了上述匯總應補繳的全部稅費的會計分錄,而不作前面幾筆會計分錄,則會造成明補暗退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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