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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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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對個人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作出公告。 公告指出,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該公告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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