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6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自10月1日起,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不再按月核定銷售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部署要求,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出臺了一系列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2011年11月起,將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提高至月銷售額5000-200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今年9月,兩部門再次加大支持力度,將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提高至3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財稅文件分段、按月規定了小微企業享受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銷售額或營業額,但對于按季申報的納稅人,如果仍要求按月核定其銷售額或營業額,將加大基層稅務機關工作量和小微企業負擔。因此,公告提出,按季申報的納稅人不再按月核定銷售額和營業額,只要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公告明確,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的稅款,在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同時,公告還廢止了起征點以下個體工商戶不允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便于小微企業自由選擇不同的商務對象,支持小微企業做大做強。
對于兼有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公告規定,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額,分別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