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 2015.8.19
現將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二、上述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規定無法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ㄒ唬┵徺I方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的程序,由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購買方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選擇“所購貨物或勞務、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或“所購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
(二)納稅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的程序,經國家稅務總局稽核比對相符后抵扣進項稅額。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19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5年08月25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新設立的企業,從辦理稅務登記,到開始生產經營,往往要經過一定的籌建期,進行基礎建設、購買辦公和生產設備、建賬建制、招聘員工、聯系進銷渠道等。在此期間,企業也會取得一定數量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有些情況下,企業在籌建期間未能及時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的征管系統中存在一段時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狀態,導致其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在抵扣進項稅額時遇到障礙。
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
本公告適用范圍是雖然存在一段時間的小規模納稅人狀態,但在此期間并未開展生產經營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簡易方法繳納過增值稅的納稅人。
本公告所稱的“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指的是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真實記錄和準確核算的經營結果,通過隱瞞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不在本公告規定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