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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稅發[2005]28號 關于印發房產稅 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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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產稅 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吉地稅發[2005]28號 發文日期:2005-03-30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吉林省房產稅 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房產稅 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政策,加強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的監督管理,促進減免稅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進一步做好對納稅困難企業土地使用稅下放審批權限和房產稅保留非許可行政審批后的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吉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吉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減免條件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條件,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酌情給予減免稅照顧: (一)企業關閉、停產、撤消后停用的房產和土地; (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惡化,嚴重虧損,難以維系正常生產經營,其自用的房產和土地; (三)因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房產和土地; (四)因國家宏觀經濟和產業政策調整等原因,致使企業停用半年以上的閑置房產和土地;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 二、減免權限 實行由省、市(州)地方稅務局分級審批辦法:對符合減免稅條件, 年減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稅額分別在10萬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稅務局審批;年減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報省地稅局審批。 三、減免程序 (一)納稅人。年度終了后,提出減免稅申請報告,填寫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減免申請審批表》一式五份,于次年1月末前上報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企業遭受自然災害的相關證明;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證明。 (二)市州局。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在對減免申請情況調查并提出意見后報市州局。市州局要深入調查并審核,提出減免意見。屬于市州審批的,在次年3月末前審批完畢,并將相關手續返回企業;屬于省局審批的,也于3月末前報省局。 (三)省局。對各地上報省局的審批手續進行審查,深入企業核查并提出意見。審批工作在5月末前結束。 四、幾點要求 (一)符合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每年按規定時間上報減免材料,超越期限均不受理。 (二)申請減免的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要真實、數據準確、資料齊全。 (三)減免稅申請審核表填報的內容必須完整、準確,不準漏項。要建立嚴格的審核、審批責任制,調查人、負責人、經辦人等要各負其責,并簽字蓋章。對情況調查不實、弄虛作假而審核或審批的要追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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