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在籌辦期間的籌辦費能否計為當期虧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FONT>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中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上述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籌辦期間是不計算為虧損年度的,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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