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商場促銷抽獎須代扣代繳個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19 |
|
歲末臨近,一些商場開始舉辦答謝、店慶、冬季感恩回饋等促銷活動。商場對年內業務往來較多的供貨及購貨單位的業務人員贈送了相應的禮品,并推出“買一贈一”活動。同時,凡促銷期間在該商場購物的顧客均可參加抽獎,獎品價值從200元到2000元不等。該商場財務人員來電咨詢,店慶期間贈送給業務人員及顧客的禮品和消費者抽取的獎品是否都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因此,企業對年內業務往來較多的供貨及購貨單位的業務人員贈送的相應禮品,屬于國稅函[2000]57號文件中規定的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實物,應由商場按“其他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而購買商品的消費者不屬于國稅函[2000]57號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同時“買一贈一”應當視為捆綁銷售或者降價銷售,贈品的價格已經包含在主商品中,因此對商場支付給消費者贈品,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一點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也基本一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也就是說,贈品的價值是包含在銷售的商品總價格之中的。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偶然所得應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規定,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贈品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因此,在促銷期間購物參加抽獎并中獎的顧客應由商場按“偶然所得”項目20%的稅率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