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國稅發[2012]133號
各區國家稅務局、各直屬機構、各基層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填寫《企業政策性搬遷相關材料報告表》(表樣隨征管系統上線時下發),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
二、企業搬遷完成當年,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填寫《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
三、企業在本辦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遷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搬遷事項,在征管系統上線以后,應填寫《企業政策性搬遷相關材料報告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
四、涉及系統開發的事宜由市局負責,具體上線時間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