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政策信息
2018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作年度政府工作報告透露。
進一步減輕企業稅負。改革完善增值稅制度,按照三檔并兩檔方向調整稅率水平,重點降低制造業、交通運輸等行業稅率,提高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大幅擴展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范圍。大幅提高企業新購入儀器設備稅前扣除上限。實施企業境外所得綜合抵免政策。擴大物流企業倉儲用地稅收優惠范圍。繼續實施企業重組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到期優惠政策。全年再為企業和個人減稅8000多億元,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著力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2018年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
一是將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將交通運輸、建筑、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預計全年可減稅2400億元。
二是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將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準由50萬元和80萬元上調至500萬元,并在一定期限內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讓更多企業享受按較低征收率計稅的優惠。
三是對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電網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予以一次性退還。
實施上述三項措施,全年將減輕市場主體稅負超過4000億元,內外資企業都將同等受益。
二、政策調整分析
(一)稅率調整后,時常有預收款的單位,我們需要關注些什么?
國務院常務會議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稅率。那么,企業在2018年5月1日前收到的預收款,實際將于2018年5月1日后消費的貨物或服務,是否可以適用于新增值稅率?我們需要進一步關注政策規定。
例如:運輸公司很可能在2018年5月1日前就收了客戶的運輸費,而在2018年5月1日或之后才開始實際承運。
(二)稅率調整后,經常發生視同銷售的單位,我們需要關注些什么?
如果企業在2018年5月1日前購入了貨物或自產的貨物(且已按照17%稅率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被贈送了出去。
那么,就會出現視同銷售的情形,如果需要視同銷售,到底是按原適用稅率17%的稅率納稅,還是按調整后的16%的稅率來納稅?我們需要進一步關注政策規定。
(三)稅率調整后,當企業發生銷售退回時,我們又應該關注些什么?
如果企業在2018年5月1日前售出的貨物于2018年5月1日后發生銷貨退回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
那么,開具紅字發票時,到底是按原適用稅率17%的稅率,還是按調整后的16%的稅率?
另外,因為政策調整后,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原一般納稅人企業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了,在發生銷貨退回時,是按原適用稅率17%的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還是按新的納稅人身份3%的稅率來開具紅字發票?我們需要進一步關注政策規定。
(四)稅率調整后,原來已經簽訂的合同,在新政策下如何履行?
如果企業在2018年5月1日前簽訂的是價稅分離合同,當稅率調整政策出臺以后,合同雙方只需要將適用稅率由17%變為16%,適用稅率從11%降至10%即可。
然而,當合同中增值稅條款部分是以含稅價列示的,則問題就出現了,是將稅率調減的1%轉嫁到服務接受方的身上,還是降低價格?這往往是一個雙方談判的問題。
另外還有一點就是,“三檔并兩檔的稅率調整政策”隨時都有可能會實施,這就更加凸顯了含稅合同列示應當如何調整的問題了。
(五)稅率調整后,企業原來促銷政策,在新政策下如何履行?
很多企業在對外的促銷政策中,商品都有明碼標價,對于已在廣宣中有標明銷售價格的商品,可能需要考慮從2018年5月1日起調整這些已標明的銷售價格了,否則可能會對其市場競爭力產生不利影響。
(六)稅率調整后,對于建筑施工企業,有哪些細節需要關注?
2018年5月1日增值稅稅率調整后,對于建筑行業,如果企業正在施工的項目,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1、對于已經完工部分,尚未開具發票的,是繼續按原適用稅率11%開具發票還是按調整后稅率10%開具發票,我們需要進一步關注政策規定。
2、對于未完工部分,是繼續按原適用稅率11%納稅,還是按調整后稅率10%納稅?我們需要進一步關注政策規定。
3、對于正在施工或即將施工的項目,尚未簽訂合同的,合同如何簽訂?何時簽訂?對增值稅的繳納與適用稅率應用都將產生影響,我們需要進一步關注政策規定。
(七)稅率調整后,企業納稅核算,有哪些細節需要關注?
1、當公司的資產改變用途后,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稅的項目時,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時,是按調整前的適用稅率轉出還是按調整后的適用稅率轉出,我們需要進一步關注政策規定;
2、公司原來采購入庫的貨物,在2018年5月1日后對外銷售時,是適用調整后的稅率還是適用原增值稅稅率,我們需要進一步關注政策規定。
(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后,稅款如何過渡?
國務院會議發布,在一定期限內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那么,當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存在未抵扣完的進項留抵時,是否可以申請增值稅退稅,或者是否可以繼續抵扣未來發生的應納增值稅,我們需要進一步關注政策規定。
(九)小規模納稅人登記標準的變化,會帶來哪些影響?
國務院會議公布,將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準由50萬元和80萬元上調至500萬元,并在一定期限內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這一調整會帶來哪些影響?
很多原來是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很有可能會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這樣一來,從上述企業采購的一般納稅人,將不能就相關采購支出取得適用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取得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稅率調整階段,企業如何規避合同簽訂涉稅風險?
1、合同簽訂的涉稅風險,對于2018年5月1日之前簽訂的合同,很有可能繼續適用原稅率納稅,也就是說,如果有即將要簽訂的合同,建議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待政策確定了再簽訂;
2、如果企業一定要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簽訂的合同,建議在適用稅率與稅率上單獨簽訂條款“如:以最終國家政策公布的適用稅率為準之類的條款”,以防止合同執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