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是指在滁州市區(含瑯琊、南譙兩區)范圍內交易存量房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有異議的,要求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重新核定計稅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于納稅人辦理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時,告知納稅人虛假申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相應處罰標準,同時告知納稅人享有提出異議和要求處理的權利。
第四條納稅人對滁州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納稅評估系統生成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交易雙方填寫《存量房交易價格爭議申請審核表》(附件1),并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地稅窗口(以下簡稱地稅窗口)提供房產證(含分戶平面圖)、土地證、交易合同等書面證明材料,原件經窗口存量房交易綜合崗(以下簡稱綜合崗)審核確認后退還,復印件留存。地稅窗口應在受理之日起24小時內傳遞給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工作:派員實地核實,在《存量房交易價格爭議申請審核表》中簽署主管稅務機關核查意見,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理由正當的,報滁州市地方稅務局業務科室批準,確定最終計稅價格,并在個案評估結果修改模塊中進行評估結果修改。由綜合崗通知納稅人納稅。
(二)主管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無正當理由的,由其上一級稅務機關開具《涉稅價格認定協助書》(附件2),連同《存量房交易價格爭議申請審核表》等交易雙方資料送交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認定,同時將處理意見上報市局業務科室。
價格認證中心在每周二、五組織集中勘驗現場,按照市場調查、價格測算、內部審議等價格認定程序進行價格認定,并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涉稅價格認定結論書》(見附件3)。
第五條《涉稅價格認定結論書》由價格認證中心專人負責送達市地稅局業務科室,不得由第三方經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通知納稅人辦理納稅事項。對同一房屋同一次交易的價格爭議,原則上納稅人只能夠申請一次爭議處理。如當事人對價格認定結論仍有異議,且申請理由經稅務機關認為合理的,方可重新進行價格認定。
第六條納稅人對最終確定的計稅價格仍有異議的,必須依照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涉稅價格認定結論書》出具后,如納稅人接到通知后未辦理、或者按照原核定計稅價格繳納了稅款的,爭議流程終結。
第八條對地稅部門與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意見不一致的,由價格認定小組以會簽方式最終確認交易計稅價格。
第九條對于1個月內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爭議超過3起的區域,市地稅局應當及時組織實地調查,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系統調整。
第十條納稅人發現爭議處理部門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為,或是對價格做出明顯不合理調整卻又無法說明正當理由的,可以依法向市地稅局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實名舉報。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滁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存量房交易價格爭議復核申請審核表
2.涉稅價格認定協助書
3.涉稅價格認定結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