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銷售發票列支的租賃費可否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60 |
|
問:我公司向一家以銷售商品為主的商業企業租賃了商品,對方開給我公司的是國稅局銷售發票,項目寫的租賃費。我公司收到這張發票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融資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向商品企業經營租賃商品,對方屬于提供“服務業——租賃業”營業稅應稅勞務。對方應繳納營業稅,應向租賃企業開具租賃業發票。租賃企業取得對方開具商品銷售發票,屬于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問題所述企業取得銷售發票列支的租賃費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