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溫州市財政局溫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做好2011年度溫州市區困難中小企業社會保險費集中減征工作的通知
市區各有關企業單位: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幫扶困難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社會保險“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336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且保持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中小企業集中減征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四項社會保險費。現就市區2011年度社會保險費集中減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減征對象
登記注冊類型為個體經營、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軍事單位等十個類型的單位不予以減征。
金融、電力生產和供應、煤炭石油采掘和銷售、郵政郵電電信、煙草、煉鋼煉鐵、汽車整車制造和大型船舶制造、鐵路航空運輸、水泥建材、有色金屬、房地產等十一大行業不予以減征。(2011年度社會保險 “四減”工作不減征的登記注冊類型和行業范圍詳見附件1)
除上述不減征的登記注冊類型和行業外的其它企業為應減征的符合條件的困難中小企業。
三、減征標準
2011年度社會保險費集中減征標準為符合條件的困難中小企業1個月由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四項社會保險費(2011年度社會保險 “四減”工作減征的社會保險費征收品目詳見附件2)。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征,仍按規定正常繳納。
四、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規定
(一)根據省政府統一布署,集中減征工作安排在2011年12月份進行,逾期辦理不享受。減征費款所屬期為2011年11月份。
(二)集中減征期間,企業單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仍按原規定申報,由地稅部門統一辦理減征手續。
(三)符合減征條件的企業應如實申報2011年12月份(費款所屬期為2011年度11月份)各項社會保險費,對異常申報或虛報的,地稅部門將進行核查,一經查實將取消減征待遇。
(四)集中減征月份參保人員按政策規定應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溫州市財政局
溫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減征范圍
2011年度社會保險費集中減征范圍為溫州市區符合條件的困難中小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