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次開展“涉稅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次開展“涉稅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5]190號)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地要切實提高對再次開展“涉稅中介”自查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汲取通報案件的教訓,引以為戒,在轄區內認真進行自查自糾,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查處和整改,加強“涉稅中介”管理,做好隨時接受稅務總局工作組核查的準備。
二、各地要按照要求對自查清理工作認真進行總結,形成書面匯報材料上報省國稅局。書面匯報材料應包含以下幾部分內容:
(一)自查清理工作總體情況:自查清理工作組織部署和安排,采取的清理方式和措施,取得的基本成效;
(二)發現的問題及查處情況:請對照稅總函〔2015〕190號文第二部分第(一)項自查內容逐條進行匯報。如存在所列問題,必須在匯報材料中對查處和處理情況進行說明;
(三)下一步整改意見和建議。
三、各地自查清理工作書面匯報材料請于2015年4月20日下班前通過電子郵件上報省國稅局納稅服務處“綜合組”郵箱。聯系人:省國稅局納稅服務處高含,電話:020-38358576。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