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經營項目符合國家減免稅政策規定,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收減免。因為部分項目的減免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所以,盡管經營項目符合政策規定的減免條件,但如果在辦理減免申請時,未能及時提供稅務登記證導致超出期限,稅務部門將不予受理,對企業的影響之大可想而知。
那么,稅務登記證丟失后該如何處理呢?我們在此就有關政策整理如下——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綜上,企業丟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在15日內報告稅務機關,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登報聲明后,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企業想注銷稅務登記的,按以上規定進行。
我們提示—— 1、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另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2、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申明作廢;
3、很多納稅人認為,既然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證件即使丟失也無妨,反正稅務部門的系統上面有企業的相關資料,因而未有按規定及時書面報告稅務機關。此時,潛在的風險會因企業后續涉稅業務的辦理而隨時暴露,對企業經營造成的損失可能無法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