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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發放贈品是否視同銷售繳增值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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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主要經營自有攤位租賃業務,為營業稅納稅主體,為提高市場占有率,會不定期的組織促銷活動,在活動中會以抽獎的方式免費贈送中獎者實物贈品(如汽車、冰箱、彩電、自行車等),并已對上述贈品按要求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目前國稅局至我公司檢查提出,這部分贈品需要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我認為我公司為營業稅納稅主體,并無銷售行為不應該繳納增值稅。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322號),《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中相關規定,認為我公司也不應繳納增值稅。請問我公司的理解是否正確? 答:《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只是對舊稅法規定的重申,而且范圍只是針對個別對象,并不普遍適用于納稅人。所謂“便函”只是針對個別對象,不是規范文種,只有發送通知、公告等文種,才對納稅人普遍適用?! 秶叶悇湛偩株P于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322號),只是對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服務或實物形式的業務有關流轉稅的規定,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虼?,當地稅務機關的作法是正確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應計繳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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