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農業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等179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見附件1),按照其機構所在地地市級(含)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二、對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注冊地在北京)、東北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在吉林)和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注冊地在江蘇)所屬分公司,按照其分公司機構所在地地市級(含)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三、取消中擔投資信用擔保公司等4家擔保機構(名單見附件2)免稅資格。上述被取消免稅資格的擔保機構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四、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工作的監督管理,積極引導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服務力度。要結合政策執行,實施動態監管,對納入免稅政策支持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一經發現違規行為,要如實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由兩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其免稅資格。
附件:
1.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名單
2.取消前期免征營業稅資格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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