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的執行時間仍以原文件執行時間為準。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山西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地稅稅一發[2005]6號 2005.4.4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局:
《山西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辦法》業經全省稅政工作會議討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山西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山西省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預繳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預征率:5%以內
各市可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的實際情況,在省確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的預征比率。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取得的預收款為計稅依據,按下列公式計算預征稅額:
土地增值稅預征稅額=預收款×預征率
預收款包括預售款、定金,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項目登記、按月預繳、最終清算、多退少補”的征管辦法。
納稅人應于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許可后三十日內,向主管地方
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辦理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手續。
納稅人每月取得的預收房地產收入,應于月份終了后十日內向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填報《土地增值稅預繳申報表》,申報預繳稅款。
納稅人應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結算并轉讓完畢后十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代清算申請),申請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第五條 納稅人具備清算條 件而不按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申請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提供有關資料,并進行清算。
第六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清算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稅款清算工作,并填制《土地增值稅清算表》,按規定補征或退還稅款。
第七條 納稅人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時,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政府計劃主管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文件;
2、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
3、房地產銷售(預售)合同;
4、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安合同和結算資料;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的完稅憑證;
6、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沒有提供以上清算資料,致使無法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八條 納稅人開發經濟適用房,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后,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1、經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為經濟適用住房;
2、房屋售價不高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銷售價格。
第九條 納稅人開發的房地產,對應征和免征土地增值稅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一律按本辦法規定全部預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土地增值稅預繳等有關手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土地增值稅預繳申報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土地增值稅清算表》等表格(式樣附后),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參照制定并自行印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相關附件:
附表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