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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地稅發〔2008〕31號 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管理的補充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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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管理的補充通知 漳地稅發〔2008〕31號 2008-04-29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根據《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管理的通知》(閩地稅發〔2008〕64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土地增值稅管理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一、從2008年5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稅平均預征率改為:漳州市區(直屬、薌城、龍文、外稅)、龍海市和漳州開發區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別墅4%、土地轉讓5%;其余各縣、常山開發區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別墅4%、土地轉讓5%。二、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的計算。對同一項目中包含不同類型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在不同類型房地產間的分攤按可售面積計算分攤。三、設定建筑安裝工程費預警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參照漳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漳建價[2008]001號)公布的住宅建安造價估價值和各縣(市)、區地稅局的調查測算情況,對我市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定預警值如下:㈠多層住宅(6層含6層以下)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預警值為900元;㈡小高層(7-12層)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預警值為1100元;㈢高層(13層及13層以上)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預警值為1300元。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預警值管理,對超預警值的,要認真審核納稅人提供的規劃立項、監理部門意見、施工變更圖紙、預概決算等材料,并開展納稅約談和納稅評估,責成企業主動如實申報、更正,對明顯高于預警值(超過10%),又無正當理由的,可按預警值進行計算扣除,或列入稅務稽查,實施清算檢查。四、對房地產二級市場轉讓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比率按預征率標準執行。漳地稅發〔2010〕51號 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的補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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