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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稅所[2006]6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住房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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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住房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津地稅所[2006]6號 2006-6-13 地稅系統各單位: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發[2006]53號),對住房補貼的支取規定為:單位對未購買住房職工發放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可由職工支?。灰郧耙鸭{入專戶管理的一次性住房補貼,也可由職工支取。經研究,現對職工支取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 我市城鎮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按照市政府(津政發[1999]38號)、(津政發[2001]59號)規定的住房補貼標準和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向職工發放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市局(津地稅所[2001]36號)第二、三條同時廢止?!?nb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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