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
(一)舊政策回顧
此前,企業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主要有兩個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
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2]420號意味著當企業產權轉讓的主體是企業的產權人,交易的對象是企業的產權時,其性質屬于股權轉讓,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征收流轉稅。
國稅函[2009]585號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1、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所屬資產、負債及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資格的行為,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的整體轉讓企業產權行為。對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等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2、上述控股公司將受讓獲得的實物資產再投資給其他公司的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3、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資產征收增值稅問題,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新政策規定
2011年2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文),對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作出重大調整。
13號文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從新舊增值稅規定我們可以明確以下幾點:1、企業重組過程中,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2、重組過程中,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3、企業重組過程中,只是實物資產的轉移,則不符合13號文的規定,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等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二、營業稅
(一)舊政策回顧
此前對于企業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政策主要文件是:《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該文中規定“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但對于對上述整體產權的理解存在諸多爭議,而且國稅總局的文件與一些地方的政策也存在差異之處。例如,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給青海省地方稅局的一個批復:《關于青海省黃河尼那水電站整體資產出售行為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504號)中規定“非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不屬于企業的整體產權交易行為。因此,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從該文件中似乎可以看出,必須是轉讓全部的產權行為,否則需要繳納營業稅。但是部分省市的稅務機關作出的規定,對部分轉讓產權也不征收營業稅。
(二)新政策規定
近日,為明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國稅總局制定并發布《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以下簡稱51號文)文件。
文件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新規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從文件字面理解,無論是通過合并、分立、出售還是置換等方式進行資產重組,能否獲得免稅待遇的關鍵是滿足“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這個條件,如果不將資產和勞動力等打包一并轉讓,就不符合免稅條件,而應作為資產轉讓繳納流轉稅。
資產的范圍只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但是對于企業同時將擁有的無形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執行中可能又會出現爭議和分歧。
三、企業重組過程中流轉稅一般分析
(一)支付方分析
企業重組過程中涉及流轉稅問題,從支付方(股權收購中為收購方,資產收購中為受讓方,企業合并中為合并企業,企業分立中為分立企業)來講,一般與支付標的相關。我們知道企業重組過程中一般包括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股權支付,一般不涉及流轉稅問題。非股權支付中,一般不大可能符合13號文和51號文規定的條件,因此支付對價如涉及動產轉讓,一般則涉及增值稅,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則涉及營業稅問題。
(二)相對方分析
從重組另一方來說(股權收購中為轉讓方,資產收購中為轉讓方,企業合并中為被合并企業股東,企業分立中為被分立企業股東),也與讓渡的資產性質相關,如為股權,一般不涉及流轉稅;如為動產則涉及增值稅;如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則涉及營業稅問題。
但符合13號文和51號文的規定,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資產不征收流轉稅。
(三)企業注銷清算時流轉稅分析
企業重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企業注銷清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號文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2、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中,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企業清算時要進行財產的清理、債務的清償和剩余財產的分配等行為。企業清算處置資產時,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時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當企業清算時,要處理的資產為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無論用于銷售、抵債、分配給投資者,都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稅收處理分為以下二種情況:
(1)按轉讓取得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轉讓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屬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時(不含土地使用權),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以轉讓取得收入為計稅價格計算繳納營業稅。
(2)按處置取得收入減除原值(或作價)后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處置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納稅,即: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企業重組具體形式的流轉稅分析
(一)企業法律形式改變
企業法律形式改變,是指企業注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改變,但符合本通知規定其他重組的類型除外。
對于企業注冊名稱、住所的改變,企業應當變更稅務登記;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企業應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由于經營存續,企業原本的增值稅納稅事項由變更后的企業承繼。
企業的組織形式發生改變,比如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企業清算,處置資產時,涉及動產的,則應計繳增值稅;涉及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則應計繳營業稅。
(二)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包括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債轉股、以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現金清償債務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上述債轉股、低價償債、延長償債期等行為,由于不涉及貨物的交易,不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問題。只有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才會涉及到增值稅和營業稅問題。
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和損失。
如果債務人以貨物清償債務應當確認銷售貨物,按照該貨物的銷售價格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如果企業以固定資產或者舊貨清償債務,與企業注銷時,固定資產或者舊貨銷售的增值稅處理一致。
如果債務人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清償債務,也同企業法律形式改變中處置類似資產同樣處理,繳納營業稅。
案例:甲企業欠乙企業2000萬元,由于甲企業經營困難,無法全額償還債務,雙方簽訂債務重組方案,用按照市場價格1500萬元的存貨進行清償,其余部分減免。甲企業需要對存貨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而如果乙企業將自己對甲企業所享有的2000萬債權轉為甲企業的股權,則不涉及增值稅的問題。同樣,雙方達成協議,債務延期一年,也不涉及增值稅的問題。
(三)股權收購
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股權收購是否涉及流轉稅,則主要看其支付標的是否屬于流轉稅應稅范圍。對收購企業用應稅增值貨物作為支付對價或部分支付對價,收購企業應依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收購企業用應稅營業稅的無形資產、不動產作為支付對價或部分支付對價,收購企業應依法計算繳納營業稅。如收購企業以股分作為支付對價或部分支付對價,根據財稅[2002]191號,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對股權支付部分無須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被收購企業由于轉讓標的為股權,也無須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案例: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非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2010年10月,該公司以評估價為100萬(2007年購入)的機器和200萬不動產(購入原價100萬),收購B公司持有乙公司50%的股權。非股權支付,應繳納增值稅,甲公司應繳納增值稅100÷(1+4%)×4%÷2=1.92(萬元)。不動產繳納營業稅,(200-100)×5%=5萬元。
(四)資產收購
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資產收購的對象和范圍必須是實質性經營資產。一般不涉及債務、勞動力的轉移,因此,不符合13號和51號文不征收流轉稅的條件。同理,受讓企業非股權支付涉及的增值稅處理和股權收購業務相同。如受讓企業用應稅增值貨物作為支付對價或部分支付對價,受讓企業應依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如受讓企業用應稅營業稅的無形資產、不動產作為支付對價或部分支付對價,受讓企業應依法計算繳納營業稅。如受讓業以股分作為支付對價或部分支付對價,根據財稅[2002]191號,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對股權支付部分無須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在資產收購過程中,轉讓企業轉讓了資產并取得了經濟利益,如果轉讓資產涉及存貨和固定資產等內容,需要依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轉讓資產涉及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則須依法計繳營業稅。
案例:甲公司準備以5000萬現金收購乙公司全部經營性資產,乙公司(一般納稅人)的資產包括公允價值為2000萬(2009年5月購入)的存貨,公允價值為1000萬(購入價500萬)的不動產以及2000萬的股權投資。
分析:在上述交易中,甲方以現金收購,則不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乙公司需要計繳增值稅銷項稅額:2000×17%=340萬,營業稅(1000-500)×5%=25萬,股權轉讓不涉及流轉稅。
(五)合并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對被合并企業來講,由于吸收合并時合并企業的全部產權,包括資產、負債和人員,這不同于一般的企業資產轉讓行為。根據13號文和51號文,可以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對合并企業來講,由于需要支付被合并企業一定對價,則涉及非股權支付時,其流轉稅問題,與股權收購的收購方、資產收購的受讓相同。
(六)分立
分立是指一家企業(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通常可以將企業分立分為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所謂存續分立,是指一家企業將部分資產依法分出,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行為。在存續分立方式下,原企業繼續存在。所謂解散分立,是指一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分離并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同時原企業依法解散,其債權、債務由分立企業分別承擔。和其他重組形式一樣,分立同樣會涉及非股權支付的增值稅和營業稅處理問題。
企業分立通常是資產、負債、勞動力、技術等要素的同時轉移,區別于一般的資產轉讓,根據13號文和51號文,同樣可以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經營欠佳的上市公司,A公司是甲公司的母公司。2011年乙公司欲借殼甲公司將子公司B的資產并入甲公司,同時將甲公司原有的全部資產與負債剝離。
重組步驟大致如下:
第一步:乙公司以持有B公司的股權為對價,收購甲公司的資產和負債,即甲公司先將全部資產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乙公司,交換乙公司持有B公司的全部股權(假設全部股權價值與轉讓的資產負債等值),則B公司成為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第二步::乙公司以收到甲公司原來的資產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為對價,交換A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權。乙公司成為甲公司的股東。
第三步:甲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所有的資產與負債及人員全部由甲公司接收,B公司注銷。
通過上述操作,甲公司原來的資產與負債全部歸屬到A公司,B公司全部資產與負債并入到甲公司,乙公司完成了借殼上市運作過程。
增值稅方面
第一步中甲公司將所有的資產與負債剝離到乙公司的行為,13號文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第二步中乙公司以收到甲公司原來的資產與負債為對價,交換A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權行為,根據13號文規定亦不征收增值稅。
第三步中甲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所有的資產與負債及人員全部由甲公司接收,根據13號文不征收增值稅。但B公司注銷行為,涉及的貨物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
營業稅方面
第一步中甲公司先將全部資產與負債作為對價,交換乙公司持有B公司的等值股權行為,涉及兩個交易行為:
根據51號文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乙公司轉讓B公司股權,股權轉讓行為也不征收營業稅。
第二步的營業稅處理同第一步。
第三步中甲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所有的資產與負債及人員全部由甲公司接收,根據51號文也不用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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