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針對企業所得稅的一項優惠政策。企業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報時應注意從以下三個方面提高申報通過率。
注意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擴大。2013年9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的基礎上,新增了五類費用。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企業在進行研發費用歸集時,應將上述費用納入加計扣除范圍,增加企業的納稅調減額度,充分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還要關注不得納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的費用項目,包括以下幾類。
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五險一金等費用,不得記入加計扣除范圍,但全年累計工作滿183天的外聘人員的上述費用支出,允許記入“研發費用”科目。
企業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根據財稅〔2013〕70號文件的規定,允許納入加計扣除范圍的五險一金不包括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
研發活動所用房屋的租賃費和折舊費。除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外,其他用于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和折舊費均不允許納入加計扣除范圍。
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從政府或母公司取得的研究開發費用專項撥款。
非專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費用,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強調與企業研發活動直接相關,注重專用性。若企業的上述儀器、設備、等除用于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外,還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上述費用就不能納入加計扣除范圍。
注意研發費用賬務管理 企業應對研發費用進行專賬管理。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企業必須對研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對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國稅局下發《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第27號)進一步明確,企業設立研發費用輔助賬是企業享受高新優惠的基本條件。雖然文件未將研發費用輔助賬作為享受加計扣除的必要條件,但研發費用輔助賬將是企業2014年申報加計扣除和應對稅務檢查的關鍵。
因此,企業應按照《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第四條第(二)項的標準和口徑,按照會計核算要求對研發費用進行專賬管理。
研發費用應按項目歸集。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強調直接相關性、專門性、準確性,企業只有按項目對研發費用進行歸集,才能保證研發項目與研發費用之間的關聯性。
能夠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必須是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目錄(2011版)》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11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支出。因此,企業在進行研發項目立項時,應選擇符合要求的領域進行研發項目立項,才能順利通過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