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員工的服飾費用,如果屬于勞保用品的,準予直接在稅前扣除。不屬于勞保用品范圍的服飾費用,如一些服務性行業的職業裝,在34號公告下發之前,通常認同為福利費用支出,在限額比例內扣除。34號公告下發后,服飾與工作裝備、用具一樣,可以直接作為經營管理費用在稅前扣除,但要符合如下條件:
1.要符合合理性原則,必須是符合企業的工作性質和特點。對工作中不需要的服裝相關費用不能扣除,如某金融企業發放給員工工作時穿的西服、領帶、羽絨背心等費用可以扣除,如果發放登山服,不能直接在稅前扣除。另外,合理性原則還有金額上的要求。
2.要符合統一制作的要求。這里的統一制作并不要求企業購買材料自己制作,統一訂制也符合要求。統一的標準應該是同類型人員標準統一,服裝形式統一,而個性化明顯的服飾就不符合上述要求。對于不是統一制作,而是發放現金給員工自己購買,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3.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對員工工作時沒有必要統一著裝,僅是為提高福利待遇而發放的服飾,不能直接在稅前扣除。
因此,發放給職工個人的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非因工作需要和國家規定以外的帶有普遍福利性質的支出,應界定為福利費支出,按照相關的標準申報扣除。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稅前扣除。也就是說,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才準許稅前扣除,沒有實際發生的,不能預提列支。同時,還必須是“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所謂“合理”,有一定的前置條件,即:
一是的確因工作需要,若不是出于工作需要,則該項支出不得扣除;
二是為職工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發放給其他沒有勞動關系人員的勞保費不能在稅前扣除;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
因此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是指必須確因工作需要,為職工配備或提供的支出,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就是說,如果發放給其他沒有勞動關系人員的勞保費或者不是出于工作需要,給其他與企業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的支出,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判斷勞動保護費是否能夠稅前扣除的關鍵是:
1.勞動保護費是物品而不是現金;
2.勞動保護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備的,而不是生活用品;
3.從數量上看,能滿足工作需要即可,超過工作需要的量而發放的具有勞動保護性質的用品就是福利用品了,應在應付福利費中開支,而不是在管理費用中開支。
至于標準,一些地方有自己的地方性規定,請參照當地規定執行。
三、注意勞保費正確處理方式
勞保費支出所得稅前扣除操作處理在實際工作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勞動保護支出堅持憑據報銷,《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1號)第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是不能將勞動保護支出當作生活福利待遇。《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同時規定,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雖然企業出于合理經營管理目的發放的員工服裝是合理的支出,但必須有相關資料證明(如內部管理制度等),同時必須符合勞保費支出稅前扣除的三個條件。
四、特殊情況的處理
企業用于非本單位職工的非勞保必需品,若與生產經營有關,實質屬于企業的交際應酬支出,按照業務招待費規定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自制或外購)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如果與生產經營無關,則屬于贊助性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需要說明的是,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將工作服認定為合理支出,并不意味著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就一定可以抵扣,兩個稅種的規定標準不同。但借鑒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不屬于個人消費。因此,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一般來講,對按照規定用途購買和使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實例
稅務人員在對A公司的檢查中,發現A公司“管理費用——勞動保護費”科目金額較上年增長異常。進一步抽查會計憑證發現,A公司當年度服裝費支出偏高,100人的單位,支出達20萬元。對此,A公司財務經理解釋為分批購買的工作服。該經理認為,金額偏高也不算違反規定。
稅務人員不認同該公司上述做法,并根據會計憑證及原始發票的記錄,為A公司財務經理作了進一步的剖析。
1.企業超范圍列支勞動保護費。勞動保護費的服裝限于工作服而非所有服裝。A公司發票顯示供貨商為高檔商廈中的知名品牌,且采購數量有限,金額較高,動輒幾千元的套裝按照勞動保護費列支,顯然既不合情又不合理。
2.勞動保護支出稅前扣除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的確因工作需要。若非出于工作需要,則該項支出不得扣除。二是為職工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該公司在節假日前后列支的服裝費,除少數公司領導外,不能提供完整的領取手冊,既然非公司職工使用,則不能按照勞動保護費列支。
3.企業為職工發放非勞保必需品無可厚非,例如高層、中層的形象塑造支出,也是公司形象宣傳的需要。即使采購服裝在發票上注明類別為勞保用品,也不能按照勞動保護費進行稅前扣除,其實質屬于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一種非貨幣性福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此種非貨幣性福利不計入職工福利費扣除,應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入工資、薪金總額顯然可以全額扣除,但企業計入勞動保護費就可能少計應代扣代繳職工的個人所得稅。
4.企業用于非本單位職工的非勞保必需品,若與生產經營有關,實質屬于企業的交際應酬支出,按照業務招待費規定扣除。如果與生產經營無關,則屬于企業的贊助性支出,應全額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