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第三條“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中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按照148號文規定,盈利補償的稅務處理可以按照會計處理方式進行。但是稅務機關在退還稅款時依然存在執法風險。其一,由于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稅務處理方式,稅務機關在此過程中對企業行為進行監督和執法時會面臨缺少法律依據的窘境。其二,148號文是規范企業匯算清繳活動的法規,是否可以適用于解釋企業匯算清繳活動之外的問題,目前尚無法規進行明確。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對重組企業征管時會面臨尷尬:退稅會有執法風險,不退稅則背離交易實質和稅收中性原則,會使支付盈利補償的企業遭受巨額損失。
2.重組企業可能增加稅負
筆者認為,盈利補償作為新生的資產組合交易方式,其交易性質還未被各界普遍認識和接受。企業收到盈利補償,沖減初始交易對價,應不涉及損益,但由于相關法規缺位,對于企業來說,可能因此被稅務機關要求確認收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增加稅負。
此外,由于法規缺位,重組企業還存在行為風險。盈利補償是對初始對價的補充和調整,如果重組各方的企業所得稅稅負不同,在正常進行盈利補償時,重組企業會很容易被認為利用盈利補償方式避稅,從而使企業行為存在涉稅風險。
明確盈利補償稅收管理原則
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因盈利補償活動帶來的征納風險。
1.盡快明確盈利補償的稅收管理原則
隨著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企業重組過程中的對價支付方式將會越來越靈活多樣,我國相關稅收法規應對盈利補償的稅收管理原則盡快進行明確,填補法規空白。
應對盈利補償的性質、各種支付形式導致的不同財稅結果,以及性質認定方式和管理辦法等,在法律法規中做出具體規定。
目前,海南省地稅局在盈利補償的稅務管理方面,已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不久前,海南航空進行資產重組,向揚子江地產、海航酒店收購北京科航95%股份。在此過程中,由于北京科航在盈利補償期內達不到盈利預期水平,海南航空因此收到盈利補償。對此,海南省地稅局在積極研究盈利補償交易性質,廣泛借鑒國外有關盈利補償稅收管理方法的基礎上,正式發文對此業務的稅務處理進行明確:海南航空收到的盈利補償可視為對最初受讓北京科航股權的定價調整,在收到盈利補償當年可調減投資成本。
2.完善企業信息披露制度,與稅務機關加強溝通
對重組企業而言,在目前盈利補償相關的稅務管理規定尚未明確的情況下,執行盈利補償協議應特別注意涉稅風險防范。參與重組的企業應規范和完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相關規定,盈利補償支付方在簽訂《盈利補償協議》時應當在附注中及時披露與盈利補償協議有關的信息,如盈利補償協議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盈利補償協議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
同時,重組各方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及時向稅務機關說明重組方案中盈利補償的交易性質、形式和目的,以及支付盈利補償對企業稅款計算的影響等關鍵內容,以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和支持。
3.加強盈利補償相關企業的管理與服務
結合盈利補償的交易特點,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應從以下方面加強征管與服務工作。
加強信息溝通。參與企業重組的各方企業可能不在同一地域,分屬不同地區稅務機關管轄,從規范管理和統一執法口徑的角度考慮,稅務機關應加強信息溝通,及時解決管理問題。
對盈利補償相關企業實施備案管理。企業資產重組時,從簽訂盈利補償協議到盈利補償期滿,有時會長達三五年時間,時間跨度大增加了稅務機關稅收管理的難度。為此,稅務機關應對相關企業實施備案管理,要求企業及時將重組和盈利補償的相關資料上報稅務機關備案,并制作股權投資成本稅收管理臺賬,以加強對盈利補償相關各方的稅收管理與服務。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