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根據上述規定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如果我單位在“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核算的地價經過改制評估增值,是否去除評估增值的價值僅以原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即原賬面價值)確認為房產原值?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土地評估增值也應按照會計規定處理,若按會計規定已將增值計入無形資產核算,應納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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