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7月,股市攀低、樓市降溫、經濟冷淡,唯有氣溫日趨攀高。近期,為了加強對高溫作業勞動者的保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了新《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辦法》一出臺,馬上引起了大家的關注與熱議。
其中,防暑降溫費用屬于“勞動保護”還是“職工福利”?防暑降溫費用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防暑降溫支出是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何進行稅前扣除等也再度成為熱議話題。有人說防暑降溫費用屬于企業的“勞動保護費”,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人說防暑降溫費用屬于“職工福利費”的范疇,只能在福利費限額內進行稅前扣除并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還有人說應并入職工工資總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并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究竟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費應計入“勞動保護支出”還是“職工福利支出”?該費用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購入用于防暑降溫費的物品其進項稅額究竟能否抵扣?墨子接下來一一進行分析:
一、究竟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支出應計入“勞動保護支出”還是“職工福利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那什么是“勞動保護支出”呢?
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為了保障安全生產,保護企業職工健康安全而必須配備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飲料)和藥品。那防暑降溫支出是否屬于“勞動保護支出”呢?根據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動保護支出包括防暑降溫用品的支出。雖然84號文件自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后自動廢止,但是關于勞動保護支出解釋與范圍的規定是不會變的。也就是說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的支出是屬于“勞動保護支出”的范疇,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講到這里有人就要問了,那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中的“職工防暑降溫費”又怎么解釋呢?按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職工防暑降溫費支出不是應作為“職工福利費”嗎?問得好,這就是把大家搞得一頭霧水的“罪魁禍首”。這也是很多稅務機關不分青紅皂白把“防暑降溫支出”一刀切,只要看到“防暑降溫支出”就作為“職工福利支出”的文件依據。國稅函[2009]3號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到目前為止唯一明確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文件。
第三條是這樣規定的,《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其中第二款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 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這里的“職工防暑降溫費”指的是企業為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 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中的“職工防暑降溫費”,而非企業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費用。發放給職工的補貼與直接在企業使用的必需的費用是不同的,兩者一定要分別對待。
綜上所述,“職工防暑降溫支出”要一分為二。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是屬于“勞動保護支出”的范疇,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企業以“防暑降溫”名義而發放的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應屬于“職工福利支出”在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
二、企業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發放給高溫作業者的高溫津貼應屬于“工資薪金”還是“職工福利”?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此“高溫津貼”是否屬于國稅函[2009]3號規定的“補貼”?墨子個人認為,企業發放給高溫作業職工的高溫津貼那是對高溫作業人員特殊工種的一種工資津貼,不屬于“福利”的范圍。如果哪位稅務官員要把這個都作為“福利”的話,那請先自問你們在辦公室里吹著的空調、用著的電費是否已進“福利”了呢?
三、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費”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
1、企業實際發生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屬于“勞動保護支出”,而非個人所得。因此,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征稅范圍,不征個人所得稅。
2、企業以“防暑降溫”名義向職工發放的非貨幣性補貼,根據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
3、企業按《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根據財稅[1994]89號第二條規定,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
四、企業購買的“防暑降溫”用品,其進項稅額是否允許抵扣?
1、從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企業購買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及藥品,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2、企業購入的以“防暑降溫”的名義發放給本企業職工的物品,屬于“職工集體福利”范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