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京地稅征[2006]242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稅收征收管理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3/10/15 來源: 閱讀次數:1792 |
|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稅收征收管理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 京地稅征[2006]242號 2006-04-27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稅收征納行為,促進稅收執法文書合法、準確、規范地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局對涉及征收管理中的部分稅收執法文書進行了重新修訂,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稅收執法文書的重要性,嚴格依照修訂后的文書執行,保證執法的嚴肅性和統一性,進一步提高征管水平和質量。 二、本次修訂的文書式樣共68個,涉及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退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征[2003]686號)等11個文件。修訂后,上述文件依然有效,但涉及的相關文書停止執行。 三、凡未納入此次修訂范圍的文書,各級稅務機關在制作、使用時,應當嚴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樣式通知》(京地稅征[2006]16號)文件的有關要求執行。現行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制度中規定的其他文書可繼續使用。 四、由于“延期繳納稅款審批表”、“委托代征協議”兩份文書的修改意見正在請示總局,在總局批示下達之前,暫時使用原有文書式樣。 五、此次修訂的稅收執法文書式樣,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征收管理執法文書式樣
2.停止使用文書涉及的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