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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國稅函[2010]71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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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國稅函[2010]71號 2010-04-27各市國家稅務局、市內各國家稅務局:為了更好的貫徹《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5號,以下簡稱“財稅115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9號,以下簡稱“國稅發9號文件”)。現將該文件轉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意見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一、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的內外資研發機構包括:(一)《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第二條規定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號)第三條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三)“財稅11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外資研發中心資格的審核確認,依照《商務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退稅資格審核辦法的通知》(商資發〔2010〕93號)文件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國稅部門和海關,依照文件規定批準確認。二、適用全額退還增值稅的國產設備范圍,是“財稅115號文件”附件所列的“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所列設備范圍。三、基層局進出口科負責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認定、初審、和監管工作,市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負責審核、審批工作。四、沒有法人營業執照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等研發機構,可憑“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稅務登記后。由基層局進出口科依照“國稅發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為研發機構辦理退稅認定。五、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申請退稅,采用特殊政策退稅管理,研發機構在申請退稅時,不用提供電子數據。基層局進出口科應嚴格按照“國稅發9號文件”第七條規定,審核研發機構附送的采購國產設備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付款憑證外,還需研發機構提供設備明細表、設備說明書、設備照片等資料。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申報資料歸檔管理,對辦理退稅的國產設備,建立電子臺帳(臺帳樣式另行確定)監管。六、市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在審核、審批過程中,要會同基層局進出口科,對研發機構采購的設備進行實地核查、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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