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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稅后勞務費換算成稅前收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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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業請外部專家講課或是請明星做代言廣告等一般采用支付其稅后勞務費的方式,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如何轉換為稅前所得,勞務費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有20%,30%,40%,針對這三種稅率轉換公式分別又有什么不同,轉換為稅前勞務費后,個人應繳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能否作為計算該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項目,都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本文做如下分析。 取得稅后勞務報酬所得如何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勞務報酬所得代付稅款計算公式的通知》(國稅發[1996]161號)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應將納稅義務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額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了規范此類情況下應納稅款的計算方法,現將計算公式明確如下: 一、不含稅收入額為3360元(即含稅收入額4000元)以下的: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800)÷(1-稅率) 二、不含稅收入額為3360元(即含稅收入額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速算扣除數)×(1-20%)〕÷〔1-稅率×(1-20%)〕 三、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一、二中的稅率,是指不含稅所得按不含稅級距(詳見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表三)對應的稅率;公式三中的稅率,是指應納稅所得額按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勞務報酬所得代付稅款計算公式對應稅率表的通知》(國稅發[2000]192號)文件對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表三重新表述如下: 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精神,不含稅勞務報酬收入所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下表所示: 不含稅勞務報酬收入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超過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過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二、單位和個人在計算為納稅人代付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的稅款時,應按國稅發[1996]161號文的規定以及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不合稅收入額所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對取得稅后勞務報酬所得應根據文件規定的換算公式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后,再根據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額。 舉例說明:某人取得不含稅勞務報酬48000元,根據上表可知不含稅級距為第3級,適用稅率40%,速算扣除數為7000。依公式計算如下: (1)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速算扣除數)×(1-20%)〕÷〔1-稅率×(1-20%)〕=[(48000-2000)×(1-20%)〕÷〔1-30%×(1-20%)〕=48421.05(元) (2)應納稅額=48421.05×30%-2000=12526.32(元) 營業稅是否可以扣除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第二條對非雇員的稅務處理規定:“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上述收入扣除已繳納的營業稅稅款后,應計入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對保險行為也有過類似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為所得稅問題的遞知》(國稅函[2006]454號)規定:“根據保監會《關于明確保險營銷員傭金構成的通知》(保監發[2006]48號)的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結合上述兩個文件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對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取得收入以及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可以扣除營業稅費,但對其他形式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能否參照執行,目前還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有待國家稅務部門進一步明確。 另外,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對可以扣除營業稅的情形下,如何扣除也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通常在實務處理中用數學的方法來攤算,但對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舉例說明如下: 某人取得400萬元勞務報酬,為包括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的稅后收入。按數學方法推導計算如下: 1、在不允許扣除營業稅及附加的情況下: 假設稅前收入為X,則稅后收入為400萬元,根據下式 X-X*5.5%-〔X*(1-20%)×40%-0.7〕=400 得出X=638.88 應納營業稅及附加:638.88×5.5%=35.1384萬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638.88×(1-20%)×40%-0.7=203.7416萬元 2、在允許扣除營業稅及附加的情況下(如: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保險營銷員取得的傭金): 理解一、假設稅前收入為X,則稅后收入為400萬元,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營業稅費后再扣除20%的標準,根據下式 X-X*5.5%-〔(X-X*5.5%)×(1-20%)×40%-0.7〕=400 得出X=621.38 應納營業稅及附加:621.38×5.5%=34.1759萬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621.38-621.38×5.5%)×(1-20%)×40%-0.7=187.2053萬元 理解二、假設稅前收入為X,則稅后收入為400萬元,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20%的標準與營業稅費同時扣除,根據下式 X-X*5.5%-〔X*(1-20%)-X*5.5%×40%-0.7〕=400 得出X=617.16 應納營業稅及附加:617.16×5.5%=33.9438萬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617.16×(1-20%)-617.16×5.5%)×40%-0.7=183.21368萬元。 對營業稅費與20%扣除標準如何扣除的不同理解導致兩種不同的計算結果,相差近4萬元,因此,對該問題希望國家稅務總局能如同對租金的扣除那樣給出一個明確的計算順序,以保證計算的準確性和唯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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