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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1]31號 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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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國稅發[2001]31號 發文日期:2001-03-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據各地稅務部門反映,部分儲蓄機構要求明確代打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取得手續費收入的征免稅政策;為完善稅收政策,進一步加強對利息征稅的管理,現特代扣代繳利息稅手續費收入的征免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法規,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時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法規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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