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2
各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季)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下稱小規模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為落實好上述優惠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國家通過對月(季)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6萬元)的小規模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可以有效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鼓勵和支持大學畢業生創業和擴大社會就業,促進社會和諧和市場繁榮,推動經濟發展。各市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服務納稅人、服務經濟發展出發,認真貫徹執行政策,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二、加強政策宣傳和輔導
各市應采取大廳張貼、發放政策明白紙等形式,加強政策宣傳和輔導,及時解答小規模企業政策咨詢,解決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突出抓好小規模企業納稅申報服務和輔導,使納稅人能夠了解政策,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三、做好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資料反映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準確填報納稅申報資料,是小規模企業能否享受免稅政策的基礎。
(一)小規模企業月(季)銷售額的確定
1.小規模企業因經營需要,到主管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應按月(季)累計代開發票銷售額,并與其他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合并計算。
2.兼有應稅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的小規模企業,其月(季)銷售額為應稅貨物及勞務月(季)銷售額與應稅服務月(季)銷售額合計。
3.小規模企業月(季)銷售額包括應稅銷售額、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銷售額、免稅銷售額和出口免稅銷售。
(二)小規模企業減免稅額的確定
月(季)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6萬元)的小規模企業,通過以下方式確定減免稅額:
1.“小規模企業減免稅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稱《申報表》)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 《申報表》第4欄“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2%-《申報表》第13欄“本期預繳稅額”,并填入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
2.《申報表》第13欄“本期預繳稅額”從Ctais提取數據,納稅人不得填寫或變更。
3.《申報表》“應稅貨物及勞務”列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申報表》第13欄“本期預繳稅額”÷3%。
《申報表》“應稅服務”列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申報表》第13欄“本期預繳稅額”÷3%-《申報表》附列資料第6欄“不含稅銷售額”。
4.以上所述欄次是指同一列下的各欄次。
四、做好免稅效應分析
效應分析是優惠政策執行效果的評價,也是對各級國稅機關落實政策情況的檢驗,各地應加強小規模企業免稅政策效應分析,及時把握政策落實情況,關注政策調整對企業經營和社會經濟的影響。
(一)小規模企業免稅戶數
1.月(季)免稅戶數。每月(季)申報期結束后,月(季)銷售額小于2萬元(6萬元)的小規模企業戶數。
2.累計免稅戶數。根據統計區間月(季)免稅戶數進行累計,并剔除重復統計納稅人后的戶數。
(二)減免增值稅額
1.月(季)減免增值稅額。每月(季)申報期結束后,月(季)銷售額小于2萬元(6萬元)的小規模企業,其本月(季)減免稅額=《申報表》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 《申報表》第4欄“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2%-《申報表》第13欄“本期預繳稅款”,上述全部小規模企業本月(季)減免稅額合計為月(季)減免增值稅額。
2.累計減免增值稅額。根據統計區間月(季)減免增值稅額進行累計的數值為累計減免增值稅額。
(三)省局擬開發數據分析軟件,軟件開發應用前,各市按上述口徑采集數據和進行效應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