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我們和境外股東的委托貸款利息對應的代扣代繳所得稅,不管是不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是否應該每年去繳納? 2.我們和境外股東貸款利息的代扣代繳營業稅,是不是到期還本付息是一次性繳納就可以了? 答: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一條關于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中規定,中國境內企業(以下稱為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項,不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而是計入相應資產原價或企業籌辦費,在該類資產投入使用或開始生產經營后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分年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計入相關資產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就上述所得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項的,應在實際支付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應每次向境外股東支付利息時或者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時,需代扣代繳境外股東的企業所得稅。如果貴公司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利息,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貴公司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以及不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而是計入相應資產原價或企業籌辦費,在該類資產投入使用或開始生產經營后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分年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貴公司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的,應在實際支付時扣繳境外股東的企業所得稅。 2、《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在境外股東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發生扣繳義務。境外股東取得利息的,應按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當天發生納稅義務。如題所述,貴公司與境外股東的借款合同確定,貴公司在借款到期時還本付息,境外股東在借款到期時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貴公司需到期當天發生扣繳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