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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報公司借款利息支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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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某集團公司下屬的房地產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目前共有以下幾筆借款:2009年1月,由集團公司擔保,我公司向銀行借入1年期貸款5000萬元,借款利率為5.31%。2008年1月,我公司向某貿易公司借款1000萬元,期限為2年,借款利率為12%,我公司與該貿易公司無關聯關系。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7.56%。2007年1月向我集團公司下屬的物業管理公司借入一筆3年期借款3000萬元,年利率為10%,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6.3%,其物業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2007年1月向集團公司借入4000萬元,并約定集團公司支付給銀行的利息全部由我公司承擔。集團公司向銀行貸款年限為3年,年利率6.3%,按年支付利息。我公司已把利息費用劃入集團公司。我公司于2008年1月以10%的年利率向職工集資,按年支付利息。本年度兌付了集資款3000萬元的利息300萬元,為了減輕個人負擔,股東會討論決定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由本公司支付。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7.47%。我公司全年利息支出共計5000×5.31%+1000×12%+3000×10%+4000×6.3%+3000×10%=265.5+120+300+252+300=1237.5(萬元)。利息支出全部費用化計入財務費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在即,我們公司利息支出如何申報呢?—— 分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利息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財務費用”、《成本費用明細表》(附表二)中的“財務費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中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需填列4項: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下面逐項分析案例中利息如何填列。向金融企業借款由集團公司擔保公司向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5000×5.31%=265.5(萬元)可以稅前扣除。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公司向貿易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1000×12%=120萬元只能部分扣除。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準予扣除的利息為1000×7.56%=75.6萬元,超過部分120-75.6=44.4萬元應做納稅調整。向關聯方借款公司向集團公司下屬的物業管理公司借款屬于向關聯方借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將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政策問題進一步明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此外,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因為房地產公司的實際稅負25%高于關聯方物業管理公司的15%,考慮到關聯方借款的特殊性,向物業管理公司借款不完全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根據實施條例,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可知房地產企業支付的利息只能按6.3%計算部分允許扣除。在借款金額方面,由于借款不完全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房地產公司不能稅前扣除全部借款金額相應的利息。房地產企業允許稅前扣除的借款金額為注冊資本(此處假設注冊資本等于權益性投資)的2倍,即為4000萬元,相應的稅法上允許扣除的借款利息為252萬元(4000×6.3%),即比例內債權性投資的利息252萬元支出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48萬元(3000×10%-252)須做納稅調整。向集團公司借款根據《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于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分攤利息費用,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向個人借款向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不但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調整問題,還涉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國稅函[2009]777號 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20%。房地產公司代付稅款,職工領取的利息所得為不含稅所得額。在這種情況下計算個人所得稅,應先將不含稅所得額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然后計算應納稅額。換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含稅所得額)=每次不含稅所得額÷(1-20%)=300÷(1-20%)=375(萬元),應納稅額=375×20%=75(萬元)。也就是說,公司實際負擔的集資利息支出為375萬元,即職工實際取得的集資利息收入為375萬元,按稅法規定應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即75萬元,稅后所得300萬元。公司應補借記“財務費用”75萬元,貸記“應交稅費—— —應交個人所得稅”75萬元。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為納稅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和超標準列支的費用,都要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該公司除為納稅人負擔的稅款75萬元不準稅前扣除外,剩余的300萬元超過列支標準的部分也不得稅前扣除。集資利息超限額列支數=3000×(10%-7.47%)=300-224.1=75.9(萬元),必須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作為納稅調整增加額處理,納稅調整增加額為75+75.9=150.9萬元。通過以上分析,貴公司財務費用1237.5萬元,加上調增需代扣個人所得稅75萬元,共計“財務費用—— —利息支出”為1312.5萬元。利息支出納稅調整增加額共計為44.4+48+150.9=243.3(萬元)。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財務費用”和《成本費用明細表》(附表二)中的“財務費用”填列1312.5萬元。《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的“利息支出”中“賬載金額”填報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1000×12%+3000×10%+3000×10%+75=795(萬元)。“稅收金額”填報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1000×7.56%+4000×6.3%+3000×7.47%=75.6+252+224.1=551.7萬元;“賬載金額”-“稅收金額”=795-551.7=243.3萬元,差額243.3萬元填入“調增金額”。 專題匯總: 借 款 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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