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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購買的國產設備投資如何抵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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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合并、分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購買的國產設備投資如何抵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488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業尚未抵免的國產設備投資額,可在延續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內,由合并、分立后的企業延續抵免。 企業合并當年購買國產設備的,其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基數為合并前各企業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購買國產設備的,其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基數,為合并前各企業和合并后的企業在合并當年度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和。 企業發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資額,可以按照分立協議約定的數額,分別在分立后的各企業延續抵免。分立協議沒有約定數額的,分立后的企業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資額。 同時,分立后的企業當年購買國產設備的,其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基數,按下列公式確定: 前一年所得稅基數=(企業分立時分得的賬面資產/分立前企業總資產)X分立前一年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分立后的企業第二年購買國產設備的,其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基數,按下列公式確定: 前一年所得稅基數=(企業分立時分得的賬面資產/分立前企業總資產)X分立當年度企業(分立前)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分立后本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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