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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置計劃的企業政策性搬遷有關資產損失不能稅前列支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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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將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作為須申批的損失,并規定了須提交的證據,經審批后可以稅前列支。但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新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沒有對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作出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由于國稅函[2009]118號也沒有對存在重置計劃的政策性搬遷中涉及的資產損失的明確規定,從而產生企業在搬遷中對資產進行處置而發生損失,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實務中存在不少爭議。 (二)主要爭議觀點 實務中對上述問題存在兩種常見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在重置固定資產的情況下,政策性搬遷是政府以財政資金首先抵償原資產折余成本,然后再根據市場重置現狀以及預計的搬遷費用給予企業一定數量的額外補償。也就是說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的,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因已得到補償,不得再稅前扣除。另根據國稅函[2009]118號的規定,只將處置資產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列舉的可扣除支出,并不包括搬遷過程中產生的資產處置損失,因此也不允許扣除資產處置損失。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允許搬遷企業扣除實際發生的資產處置損失,違背《企業所得稅》第八條規定,顯然是不合理的,企業搬遷過程中資產損失允許稅前扣除。但在資產損失如何扣除的處理上又存在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企業根據搬遷規劃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資產處置損失應作為上述可扣除支出組成部分,沖減企業搬遷補償收入。 另一種意見認為國稅函[2009]118號文中列舉的可扣除支出,并不包括搬遷過程中產生的資產處置損失,因此,該損失不能作沖減搬遷補償收入處理,而應該根據資產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在當年作稅前申報扣除處理。 (三)實務中的稅務處理 筆者查詢了一些地方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解答,對有重置計劃的企業政策性搬遷有關資產損失不能稅前列支是不允許扣除的。 例如,《無錫市國家稅務局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管理指南》第七條規定,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而發生的固定資產拆除、土地使用權滅失、存貨毀損等各類損失,因已從取得的搬遷收入中得到補償,不再確認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重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又如,《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第十個問題:企業在政策性搬遷過程中,因搬遷拆除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1000萬元,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1億元,購建同類固定資產等符合條件的搬遷支出7000萬元,請問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解答: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3000萬元,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期滿后,應當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因搬遷拆除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1000萬元,如果已經計入損失年度成本費用的,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進行納稅調增。 另外,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期滿后,仍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浙江省國稅,蘇州市國稅對上述問題解答也是如此規定的。 (四)筆者的理解 筆者認為從稅務處理角度,存在重置計劃的企業政策性搬遷,發生的資產處置損失不能孤立地來處理,應該與補償收入聯系起來。 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的規定來看,企業發生的可稅前列支資產的損失,應該是資產賬面凈值扣除殘值、相關賠償之后的余額,例如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 存在重置計劃的企業政策性搬遷,從政府取得搬遷補償收入,從性質上來說就是一種補償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的,因此按財稅[2009]57號的規定,企業資產的處置時的賬面凈值扣除殘值、補償收入后的余額是小于零的,即不存在損失。 例如,A企業2009年度被拆除廠房賬面剩余價值1500萬元,取得搬遷補償收入2000萬元,五年內重置1600元的固定資產,則就2000-1600=400萬元的余額納稅,1500萬元的拆遷損失因已得到補償,不再重復稅前扣除;新增固定資產1600萬元按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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