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行業突出貢獻獎評審辦法(2016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先進,調動稅務師行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行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師行業突出貢獻獎(以下簡稱“行業突出貢獻獎”)的推薦和評審,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三條 行業突出貢獻獎授予為稅務師行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行業突出貢獻獎評審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章 獎勵的條件、等級及標準
第五條 行業突出貢獻獎獲獎條件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為稅務師行業發展和拓展業務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擴大稅務師行業社會知名度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因事跡突出被國家及部委、省政府授予榮譽稱號或表彰的;
(四)上年度行業收入全國排前五名及收入增長率全國排前三名的地方稅協;
(五)在地方稅協建設、服務會員、自律管理、誠信建設、黨建統戰、信息化建設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獎勵等級及獎金標準:
單位突出貢獻獎:
一等獎:八萬元;
二等獎:五萬元;
三等獎:二萬元;
個人突出貢獻獎:
一等獎:二萬元;
二等獎:一萬元;
三等獎:八千元。
第七條 獲獎者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三章 獎勵的推薦和申報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獎勵分別由中稅協秘書處和地方稅協推薦和申報。
第九條 獎勵申報材料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稅協推薦和申報,包括事跡材料和擬授獎勵等級(申報表見附件);申報單位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獎勵的審定和監督
第十條 中稅協會員管理部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會長專題會審議后,提請獎懲維權委員會研究。
第十一條 獎懲維權委員會研究后,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
第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如對審議結果持有異議,需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證據材料)向中稅協會員管理部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需在異議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并寫明聯系人姓名、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提出異議的個人,需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并寫明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
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異議,不予受理。中稅協為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保密。
第十四條 中稅協會員管理部在受理異議后,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異議材料,由中稅協會長辦公會做出結論。
第十五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經中稅協會長辦公會做出同意授獎結論即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經核實后,取消獎勵資格,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經實施的,撤銷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并在行業內通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稅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地方稅協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獎勵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附件:稅務師行業突出貢獻獎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