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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價格[2008]2976號 重新核定農機產品測試檢驗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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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農機產品測試檢驗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文日期:2008-11-10 發文字號:發改價格[2008]2976號 農業部: 你部《關于申請調整農機產品測試檢驗收費標準的函》(農財函[2008]1號)收悉。經研究,現將農機產品測試檢驗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承擔部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的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及通過部級鑒定能力認定的專業站、省鑒定站,受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委托,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檢測時,收取的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收費標準,按附件《部級農機產品測試檢驗收費標準》規定執行。 二、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三、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收取的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繳入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財政部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規定執行。通過部級鑒定能力認定的專業站、省鑒定站收取的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繳入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規定執行。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103類“非稅收入”04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44項“農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19目“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8年初至本通知發布之日期間的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收費標準仍按發改價格[2006]194號文執行。 附:部級農機產品測試檢驗收費標準 下載: zip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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