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公司是個人獨資企業,由于《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規定,探礦權不再授予非法人企業,因此甲公司不得不改制為法人企業,擬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改制前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改制后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請問改制時是否需要對個人所得稅進行清算? 答:《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結清有關稅務事宜。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屬于投資人決定解散情形,應按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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