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山東省國稅局印發的《山東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指引(十一)》中則明文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中承租方是增值稅納稅人的,其向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不作為納稅人銷售額申報。這樣一來,承租人就可以向出租人開票,但不納稅,出租人也因此獲得抵扣本金的有效憑證。
融資租賃行業營改增的波折,要回到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下稱“37號文”)。37號文融資租賃行業營改增適用的是增值稅一般納稅方法,即銷項稅減去進項稅。
其中銷項稅方面,37號文規定融資租賃公司銷售額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扣除項中不包括價款本金部分,價款本金部分需對開票。
因此,融資租賃公司當期收到的租金,包括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須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即全額征稅。
在售后回租業務中,按照13號文規定,價款本金部分無法開票,便無法進行進項抵扣,這導致售后回租業務稅負大幅攀升,因為售后回租業務在融資租賃公司中業務占比普遍超過一半以上,這使國內融資租賃行業遭受重大沖擊。
為此,8月份以來,融資租賃企業和行業協會不斷向稅務總局和商務部、銀監會等部門陳情,最終國家稅務總局在聽取各方意見后對政策作了修改。
12月13日下發的106號文,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扣除項中包括了價款本金部分。
在業內看來,這實際是回到營改增前的“差額納稅”,但是106號文中關于“售后回租業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的規定又與13號文有所沖突。
“因為13號文規定售后回租不征收增值稅,按照實際操作慣例,不納稅即不開票,所以出租人一般可能拿不到承租人的開票作為本金抵扣的依據。”中翰聯合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王駿表示。
為此,業內一直期望補充通知可以明文規定售后回租中,承租人開票但不納稅。121號文下發前,在近期召開第四屆中國二手設備流通行業發展論壇上,相關部門負責人透露106號文將會出臺完善細則時,也表示可能會有相關內容。但是,最終相關內容并沒出現在121號文中。
業內人士也指出,121號文對106號文件發布前已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適用的納稅計算方法給予兩種選擇等內容,對實際操作中的一些問題解決也是很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