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同時有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有盈利,獨立核算,繳納增值稅)及其他產品(獨立核算,嚴重虧損,無增值稅)生產銷售,全部產品表現的經營成果是年度內會計報表虧損,無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多年一直留抵上繳,其在所得稅上可以按減計收入后計算虧損數額,留待以后彌補。
但在該公司增值稅享受100%即征即退政策上,區和市稅務機關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該公司沒有實現增值稅,所以不存在退稅;另一種認為,可以退還能夠獨立核算的即征即退稅款,非退稅項目加大留抵,公司整體仍按增值稅留抵申報。
請問上述兩種意見哪種正確?
答:對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按規定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通過增值稅申報表就可以看出,對其收入、銷項、進項、留抵、應納稅額等均需要單獨列示,在實務中稅務機關也要求對即征即退貨物或勞務應繳納的稅款單獨開具增值稅繳款書。
對該項收入等應單獨核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第八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同時生產增值稅應稅產品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而存在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時,按下列公式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劃分:
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的銷售額合計÷當月無法劃分進項稅額產品的銷售額合計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凡未單獨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政策。
除此之外,個別地區稅務部門做出更明確規定。
如:《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納稅申報管理的通知》(滬國稅流[2007]8號)第一條規定,新征管系統實施后,對增值稅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必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主表“即退貨物及勞務”欄按規定分列申報。對本市執行福利企業試點(新)政策的納稅人,一律在“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欄填報。
1.“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欄中的“進項稅額”等填報口徑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在新征管系統實施的第一個月,納稅人應對“上期留抵稅額”進行“一般貨物及勞務”和“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拆分,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審核,對拆分不合理或者依據不實的,可以按銷售額比例拆分留抵稅額。
2.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應按“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欄下的第34行“本期應補(退)稅額”單獨開具增值稅繳款書,實際即征即退稅額不得大于該繳款書開具的增值稅稅額。第35行“即征即退實際退稅額”填報當月實際收到的即征即退稅額(包括調整數)。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9號)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以下簡稱“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納稅人”),應單獨核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貨物的銷售額,其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單獨設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明細帳,以核算享受優惠政策貨物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已交稅金、未交稅金等,相應的即征即退產品業務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欄次內單獨填列。未單獨核算或未能準確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因此,根據問題所述,如符合即征即退產品收入實現并且實際繳納了增值稅,不能相抵一般貨物的留抵稅額,應辦理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