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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稅發[2008]3號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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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8]3號 2008.1.7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有關規定,經請示市政府同意,現將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一、企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及社會團體因通訊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標準發放給個人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稅前扣除標準確定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標準內據實扣除。二、通訊補貼收入是指各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個人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個人通訊費用,以及發放含通訊費用性質的工作性補貼。通訊補貼的范圍界定為:單位為個人發放或支付的座機電話、移動電話、上網等費用。三、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的單位應將通訊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訊補貼發放標準及范圍的有關材料報送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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